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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之已久的离岸税制面临挑战

作家相片: KTCCPA
KTCCPA
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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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一经立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

香港以简单低税的税制闻名。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对在香港赚取的收入征税。假设一家公司通过在本地提供服务赚取在岸收入,并通过派遣员工到海外提供服务赚取离岸收入,在此情况下,只有在岸收入须缴纳香港税项。离岸收入在香港无须课税,但视乎当地税法,可能须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缴税。这种税制在国际上称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机制。

来自欧洲联盟(欧盟)的挑战

近年,欧盟就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进行检讨。欧盟特别关注香港对可能在香港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公司所取得的被动收入给予税务豁免。被动收入一般指股息、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欧盟认为此特点具损害性,因为跨国企业集团可能利用空壳公司在香港入帐被动收入,以取得若干税务利益。因此,欧盟于2021年将香港列入不合作税务管辖区观察名单。

作为即时回应,香港宣布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修订税法。为尽量减少对香港大部分企业的影响,有关修订只会针对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但收取无须课税被动收入的公司。香港将继续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2022年7月,香港政府公布就被动收入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建议方案。建议的机制旨在回应欧盟的关注,是对香港行之已久的离岸税制的优化。

建议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主要特点

在优化后的机制下,纳税人须符合若干额外条件,方可就离岸被动收入享有税务豁免。涵盖的被动收入包括在香港收取的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及出售股份收益。新机制只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

在香港收取的涵盖范围内的离岸利息、股息及出售收益,如在香港进行实质经济活动,即合资格获得税务豁免。有关测试将以在香港的合资格雇员人数及在香港产生的运营开支金额衡量。

如纳税人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参股豁免是就股息及出售收益取得税务豁免的另一途径。参股豁免须符合若干条件,例如持有被投资公司最少5%的股份。

离岸知识产权收入的豁免要求与其他被动收入不同。有关豁免并非施加经济实质要求,而是参照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研发活动水平而给予。此做法符合国际标准。

外地税收抵免

为进一步减轻影响,香港计划就这些被动收入引入新的单边税收抵免制度。如纳税人未能根据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获得豁免,而又刚好就同一收入缴纳外地税款,将可获给予外地税收抵免,以宽免双重课税。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有关收入已在外地司法管辖区课税,由于香港税率相对较低,在香港只需缴纳极少甚至无须缴纳税款。

影响

香港政府目标于2022年10月底或11月初提交条例草案。新机制一经立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机制主要影响跨国企业集团设立的空壳公司。对在香港已有业务运作的公司而言,税务影响不会重大,他们很可能只须遵守额外的税务合规要求。

与此同时,随著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修订,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制度无疑将不再如以往般「简单」。拥有涵盖范围内离岸被动收入的跨国企业集团应检讨其现有的投资控股架构及运营模式,并考虑作出必要调整,以保留其免税地位。纳税人亦应了解相关合规要求,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文件。

这既是挑战,亦是香港优化税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机遇。香港政府已竭尽所能,对企业保持友善,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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