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之已久的離岸稅制面臨挑戰

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一經立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在香港實施。
香港以簡單低稅的稅制聞名。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對在香港賺取的收入徵稅。假設一家公司透過在本地提供服務賺取在岸收入,並透過派遣員工到海外提供服務賺取離岸收入,在此情況下,只有在岸收入須繳納香港稅項。離岸收入在香港無須課稅,但視乎當地稅法,可能須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繳稅。這種稅制在國際上稱為「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
來自歐洲聯盟(歐盟)的挑戰
近年,歐盟就多個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進行檢討。歐盟特別關注香港對可能在香港沒有任何經濟活動的公司所取得的被動收入給予稅務豁免。被動收入一般指股息、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等。歐盟認為此特點具損害性,因為跨國企業集團可能利用空殼公司在香港入帳被動收入,以取得若干稅務利益。因此,歐盟於2021年將香港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觀察名單。
作為即時回應,香港宣佈承諾於2022年12月31日前修訂稅法。為盡量減少對香港大部分企業的影響,有關修訂只會針對在香港沒有實質經濟活動但收取無須課稅被動收入的公司。香港將繼續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2022年7月,香港政府公佈就被動收入修訂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建議方案。建議的機制旨在回應歐盟的關注,是對香港行之已久的離岸稅制的優化。
建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主要特點
在優化後的機制下,納稅人須符合若干額外條件,方可就離岸被動收入享有稅務豁免。涵蓋的被動收入包括在香港收取的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股息及出售股份收益。新機制只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
在香港收取的涵蓋範圍內的離岸利息、股息及出售收益,如在香港進行實質經濟活動,即合資格獲得稅務豁免。有關測試將以在香港的合資格僱員人數及在香港產生的營運開支金額衡量。
如納稅人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參股豁免是就股息及出售收益取得稅務豁免的另一途徑。參股豁免須符合若干條件,例如持有被投資公司最少5%的股份。
離岸知識產權收入的豁免要求與其他被動收入不同。有關豁免並非施加經濟實質要求,而是參照與該知識產權相關的研發活動水平而給予。此做法符合國際標準。
外地稅收抵免
為進一步減輕影響,香港計劃就這些被動收入引入新的單邊稅收抵免制度。如納稅人未能根據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獲得豁免,而又剛好就同一收入繳納外地稅款,將可獲給予外地稅收抵免,以寬免雙重課稅。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有關收入已在外地司法管轄區課稅,由於香港稅率相對較低,在香港只需繳納極少甚至無須繳納稅款。
影響
香港政府目標於2022年10月底或11月初提交條例草案。新機制一經立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新機制主要影響跨國企業集團設立的空殼公司。對在香港已有業務運作的公司而言,稅務影響不會重大,他們很可能只須遵守額外的稅務合規要求。
與此同時,隨著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修訂,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無疑將不再如以往般「簡單」。擁有涵蓋範圍內離岸被動收入的跨國企業集團應檢討其現有的投資控股架構及營運模式,並考慮作出必要調整,以保留其免稅地位。納稅人亦應了解相關合規要求,並保存相關資料及文件。
這既是挑戰,亦是香港優化稅制、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機遇。香港政府已竭盡所能,對企業保持友善,並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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