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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及資源行業的主要轉讓定價考慮因素:來自中國的觀察

作家相片: KTCCPA
KTCCPA
9小时前
讀畢需時 7 分鐘

在宏觀經濟動盪及地緣政治緊張的背景下,能源及資源(「能源資源」)供應的價格一直大幅波動,這亦為相關跨國公司(「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帶來挑戰。

能源資源巨頭普遍為社會作出重大稅款貢獻;與此同時,它們亦催生了不少具標誌性的轉讓定價爭議訴訟案例(例如在加拿大及澳洲),對全球轉讓定價實務產生深遠影響。

能源資源業務的價值鏈通常包含多個環節(例如選址及可行性評估、勘探、開採/採礦、加工/精煉、物流、銷售,有時亦包括廢物管理),而以交易金額計最重大的集團內部交易,往往發生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採礦/加工實體向另一司法管轄區的貿易實體(或營銷中心)銷售,或集團的離岸採購/貿易中心向其關聯公司轉售之時。本文將根據我們在市場上的觀察,集中探討能源資源的集團內部購銷交易,涵蓋中國入境安排(例如跨國公司在中國內地負責進口及本地銷售的貿易實體)及出境安排(例如總部設於中國的集團以其香港實體作為貿易及融資平台)。

行業特點

我們首先探討能源資源行業的若干特點,以便進一步闡述這些特點如何為跨國公司帶來轉讓定價挑戰。

  • 價格波動:試圖準確預測能源資源供應的價格幾乎如同賭博,因錯判價格走勢(及缺乏內部監控)而蒙受致命損失的故事亦屢見不鮮。議價能力較強的大型客戶通常傾向與供應商訂立長期合約,以隨時間平滑價格波動的影響。另一方面,採購量較小/財務能力較弱的客戶,或有突發短期需求的客戶,則須以現貨合約價格購買。這是兩個相當割裂的市場,價格有時可相差甚遠。

  • 使用對沖:作為管理價格波動的自然方案,能源資源供應商經常與金融機構合作,透過在商品交易所使用衍生工具對沖風險。毋庸置疑,對沖策略、決策及工作流程對集團業務的可持續性可能至關重要;這些通常由集團的中央專家團隊管理及監督,而非由當地附屬公司酌情決定。

  • 存貨風險管理:鑑於能源資源供應的性質及數量,物流安排及存貨管理的選擇並不多。若大額交易在付運後出現違約,供應商未必能即時找到另一名客戶,退貨基本上亦不可行。因此,在第三方安排中,供應商通常會要求在包銷協議中加入保障條款(例如就違約施加嚴厲的財務罰則),限制買方取消合約的能力;供應商亦會要求在付運前支付首期/訂金。跨國公司往往會在集團內部合約中仿效此類行業慣例。

  •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可持續發展:作為首要任務,大型能源資源公司必須以負責任的企業公民身份,全面遵守嚴格監管的要求。這可見於它們全面的年度ESG報告,當中關注勞工安全、環境保護及與社區持份者的合作等。公眾對ESG披露以服務公眾利益的意識及需求日益提高,能源資源業者必須投入更多資源評估及管理其營運的ESG風險。其中,碳中和已成為制定未來業務策略的關鍵議題,對「傳統」能源及資源供應商而言尤其如此。

人員職能、風險與資產的潛在錯配

在此行業中,同一跨國集團內出現若干錯配並不罕見:一個擁有主要人手的實體負責管理實物商品貿易,但商品的法定所有權及大額交易收入卻由另一實體持有。後者雖然人手較少,卻承擔存貨風險及市場風險。更複雜的是,集團可能由不同實體分別處理實物商品貿易及對沖/紙貨交易,損益亦會分別歸屬不同實體。

作為常見的轉讓定價方法,業者可能傾向判斷哪個(些)實體可被視為最不複雜的一方,以應用交易淨利潤法(「TNMM」)。然而,鑑於行業中的錯配情況,此方法未必奏效。業者須考慮不同的轉讓定價政策,包括利潤分割法,以決定在各司法管轄區之間協調一致的適當方法。

實務上,購銷實體(即從海外關聯公司進口以作轉售的中國內地實體,或作為中國集團購銷平台的香港實體)可採用不同的轉讓定價政策。下文我們將進一步討論風險承擔模式及有限風險模式,並非因為只有這兩種模式可供選擇,而是它們能充分說明行業中的一些典型問題。

承擔風險的購銷實體

對於承擔風險的實體,它們一般會參照市場價格釐定集團內部價格。第一步是確定受控交易是受長期供應合約抑或現貨合約規管,因為這兩個市場的第三方定價可能相差甚大。如一個實體與其關聯公司同時訂有長期供應合約及現貨合約,則很可能須進行兩項獨立的經濟分析。

雖然常見能源資源商品有公開的市場價格指數,通常可作為釐定第三方合約價格的參考,但定價公式未必十分直接。相反,可能存在多種發票安排,最終發票價格可能取決於多項參數,例如某段期間的價格指數、重量、品質(經檢驗後)、運費、保險費及利息等,尚未計及混配或加工費用。因此,應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UP」)須對集團內部定價與第三方定價作詳細比較。

亦有一些情況是某些特定規格的供應並無公開的市場價格指數,或在相關期間並無數量相若的第三方交易可供參考。就現貨價格交易而言,價格有時甚至在同一天內亦有波動。在此情況下,集團內部定價須根據合理的工作假設在參考價格之上作出調整,要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亦更為困難。

鑑於市場價格變動大且頻繁,承擔風險的實體每年的損益結果可能極不穩定(甚至在同一財政年度內亦相差甚大),若該實體擬透過本地銀行貸款為營運融資,將構成挑戰。因此,可能須由母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還款能力;或者,該實體亦可使用股東內部貸款,但須考慮中國對境外借款的外匯額度限制及資本弱化規定。

有限風險的購銷實體

給予有限風險實體穩定回報的轉讓定價政策,一般在市場價格相對穩定時較為奏效,但能源資源業務並非如此。因此,非常實際的問題是如何在現實中落實此模式。

如購銷實體在沒有外匯管制及間接稅(例如關稅)的香港註冊成立,跨國公司可輕易對過往交易的價格作出調整,使購銷實體的利潤率符合預定範圍。然而,在中國內地,此類一次性轉讓定價調整須繞過一連串障礙,包括外匯、海關及增值稅方面的影響。鑑於實際困難,行業中部分中國實體不得不設立新交易,例如集團內部服務費支出/收入,以調整當地利潤率;即使這是出於轉讓定價合規的良好目的,但若缺乏商業實質,亦可能引致其他不利後果。

近年,中國政府機關已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我們亦看到若干旨在便利跨境集團內部交易合規及落實的新措施。

  • 202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局」)發佈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管理指引的公告,並於2021年作出更新,就銀行如何處理跨國公司轉讓定價調整下的利潤補償提供指示。具體而言,銀行須審閱稅務或海關機關的相關文件、利潤調整協議及發票等。

  • 2021年,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公佈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單邊APA」)簡易程序,旨在為符合先決條件的納稅人縮短單邊APA的磋商時間。

  • 2022年,深圳的一項試點計劃將容許納稅人就日後從海外關聯公司進口貨物的定價,同時與當地海關及稅務機關達成協議,這或可有效協助納稅人處理海關及稅務機關對關聯方進口價格的不同關注。預期日後類似計劃將推廣至其他城市。

雖然申請預約定價安排/預先裁定對跨國公司而言始終是重大決定,但能源資源公司可仔細檢討上述計劃是否有助應對當前的轉讓定價挑戰,並取得更大確定性。

對沖安排的考慮因素

能源資源公司經常使用對沖交易管理市場價格風險。在轉讓定價的層面,我們有兩個常見問題:1)哪個法律實體會訂立對沖合約?2)哪個(些)法律實體會從此類對沖中受惠(或對沖的範圍為何)?

先以一個簡單情況為例:一個香港購銷實體持有存貨的所有權,並以自有資金就其自有資產訂立對沖合約,以限制市場價格風險;該實體亦就對沖策略接受其總部的指導。鑑於對沖是針對香港實體自身的持倉,在此情況下唯一的轉讓定價考慮可能是:視乎其職能及風險狀況,該實體是否應就總部的指導支付服務費。

較複雜的情況是:香港實體有現金盈餘,並按總部指示,就集團其他關聯公司的整體持倉(而不僅是香港實體)訂立對沖合約。可以理解,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引》(2022年)只能在以下章節中就對沖提供一般性意見:「金融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就此而言,集團須界定有關交易,並評估香港實體是否應將對沖收益/虧損轉嫁予關聯公司,以及如有需要,如何在實務上落實。

ESG的考慮因素

過往,ESG往往被視為後勤職能(而非關鍵業務驅動因素),部分甚至可能被視為股東活動。如今,ESG顯然不只是在集團層面編製年度報告,所有營運實體均須遵守ESG要求。尤其是,越來越多能源資源公司已建立以ESG為導向的新組織及管治架構,將ESG目標定為企業願景,並將管理層表現與ESG關鍵績效指標掛鈎。從轉讓定價角度而言,值得檢討ESG在能源資源業務中是否可能成為更重要的價值驅動因素,而非成本中心。

另一方面,預期能源資源公司將大幅增加在碳中和方面的職能及活動,例如內部碳定價、檢討及推動減少碳排放的內部活動/管理措施,以及碳信用及衍生工具的對外交易。因此,公司及轉讓定價從業員須重新審視集團現有的轉讓定價政策,並應對這一前沿領域的相關轉讓定價挑戰,考慮因素包括:如何就新職能給予報酬、最終應由誰承擔開支,以及如何分配集團經深思熟慮的協同行動所產生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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